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 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志刚 审判员 郭洪波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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