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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申请执行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 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至今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

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志刚

审判员  郭洪波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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