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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亚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徐亚荣,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27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20 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徐亚荣,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27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20 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20 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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