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徐亚荣,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27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20 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20 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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