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执行人岳宪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华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67-2号 申请执行人岳宪法,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华全,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龙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华全名下的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岳宪法撤回申请执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67-2号

申请执行人岳宪法,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华全,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龙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华全名下的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岳宪法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华全名下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