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67-2号 申请执行人岳宪法,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华全,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龙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华全名下的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岳宪法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华全名下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审 判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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