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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尹素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素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尹素华,女,汉族,市民。 申请执行人史瑞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素卿,女,汉族,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1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尹素华,女,汉族,市民。

申请执行人史瑞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素卿,女,汉族,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分别立案执行,于2014年2月2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王素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素卿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素卿有住房公积金且其已退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王素卿在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款10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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