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8号 申请人安阳市时代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阳市紫薇大道装潢材料市场三楼西厅。 法定代表人韩福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址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东路宏昌公寓。 法定代表人李清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时代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2)文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203463.9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000元及法定执行费,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