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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福庆,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慧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及其辩护人宋福庆、曹慧晶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被害人王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因故对王某某产生不满,持西瓜刀在安阳市龙安区四府坟村将王某某砍伤。2011年10月8日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其左膝盖关节功能障碍可待三个月治疗结后再行评定。2014年3月25日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贺某某之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导致该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到案后积极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贺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21时至2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四府坟村广场南边厕所附近,持不锈钢西瓜刀将王某某左胳膊和左腿砍伤。2011年10月8日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其左膝盖关节功能障碍可待三个月治疗结后再行评定。2014年3月25日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10月15日,贺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王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供述2011年9月26日晚上十点来钟,其在安阳市龙安区四府坟村广场南边厕所附近持不锈钢西瓜刀砍王某某,致王某某左胳膊和左腿受伤。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1年9月26日21时许,其被被告人贺某某用刀将其左胳膊和左腿砍伤。证人温某某证言2011年9月份一天晚上,王某某被被告人贺某某持刀砍伤,但未看清王某某什么部位受伤。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公(物)鉴(法活)字(2011)2083号鉴定意见: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其左膝盖关节功能障碍可待三个月治疗结后再行评定。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公(物)鉴(法活)字(2011)2083号(补)鉴定意见:王某某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贺某某针对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王某某自行调解,并取得谅解。另有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及安阳县水冶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贺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案发存在重大过错的理由,虽贺某某供述因债务纠纷与王某某引发打架,但公诉机关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不足以证实被害人导致案发有过错,且辩护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贺某某系坦白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积极赔偿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宁利霞

代理审判员  牛晓燕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崔晓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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