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洋,女,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明喜,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双喜,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蓬花,女,1964年3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宝生,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东琴,女,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占清,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习娜,女,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9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归还部分借款,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担保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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