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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洋、杨双喜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洋,女,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明喜,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双喜,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洋,女,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明喜,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双喜,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蓬花,女,1964年3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宝生,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东琴,女,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占清,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习娜,女,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9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归还部分借款,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担保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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