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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安阳市郊铁西车具厂、安阳市南味糕点厂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7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安阳市郊铁西车具厂。 法定代表人张森田。 被执行人安阳市南味糕点厂。 法定代表人兰相友。 关于安阳市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7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安阳市郊铁西车具厂。

法定代表人张森田。

被执行人安阳市南味糕点厂。

法定代表人兰相友。

关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安阳市郊铁西车具厂、安阳市南味糕点厂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1995)安文证经字第515号公证书,于2014年5月21日恢复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郊铁西车具厂借款时,被执行人安阳市南味糕点厂用其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办事处某村房产,房产证号为安房集字第某号房产作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南味糕点厂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办事处某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安房集字第某号。

二、被执行人安阳市南味糕点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