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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永荣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63-3号 案外人申红杰,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 案外人何姗,女,1978年9月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会敏,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永荣,男,1953年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63-3号

案外人申红杰,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

案外人何姗,女,1978年9月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会敏,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永荣,男,1953年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会敏申请执行申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申红杰、何姗于2014年8月2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申红杰、何姗称:2014年8月7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安龙执字第363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安阳市弦歌大道东段路南开发区某家园某连体房一套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在2013年12月24日已由被执行人申永荣与其妻齐合芹赠与案外人申红杰、何姗所有,并已实际交付案外人居住至今,且该房产都是购房二联单,没有正式票据,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案外人申红杰与案外人何姗系夫妻关系,申红杰系被执行人申永荣儿子。2013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申永荣与其妻齐合芹与案外人申红杰、何姗签订一份房屋赠与协议,将位于安阳市弦歌大道东段路南开发区某家园某连体房赠与两案外人申红杰、何珊所有,但未办理公证或房屋产权相关手续,现被执行人申永荣对该赠与协议不予认可。

另查明,被执行人申永荣与齐合芹于2010年10月9日在安阳县民政局办理安县民结字第某号结婚证登记结婚。法院查封的,位于安阳市弦歌大道东段路南开发区某家园某连体房系被执行人申永荣在2005年3月14日签订购房合同,并于2006年、2007年陆续交纳房款购买,于2013年12月16日缴纳契税26313.61元,税票号码为某号。

本院认为,案外人所称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已将法院查封房产赠与案外人所有,因该房产赠与未到相关办理产权手续,且现被执行人不认可该赠与协议,应视为赠与人撤销赠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申红杰、何姗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清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