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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安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庆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39-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安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被执行人孙庆伟,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中民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39-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安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被执行人孙庆伟,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庆伟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孙庆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某号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