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39-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安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被执行人孙庆伟,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庆伟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孙庆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某号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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