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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洋、田明喜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9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洋,女,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明喜,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双喜,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9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洋,女,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明喜,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双喜,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蓬花,女,1964年3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宝生,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东琴,女,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占清,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习娜,女,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2079号公证书,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