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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宝平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主任。 被执行人尹宝平,男,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勤忠,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主任。

被执行人尹宝平,男,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勤忠,男,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742号公正书,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尹宝平在安阳市文峰区东大街办事处某街某号,拥有私有房产一套,建筑面积390.64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尹宝平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大街办事处某街某号房产一套。

二、被执行人尹宝平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尹宝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尹宝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震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