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 被执行人尹宝平,男,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勤忠,男,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尹宝平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大街办事处某某街某号私有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尹宝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经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尹宝平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大街办事处某某街某号私有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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