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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监察局申请执行郭具中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监保字第1号 提请人安阳市龙安区监察局。 法定代表人申豫,局长。 被提请人郭具中,男,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 提请人安阳市龙安区监察局因办案需要,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提请保全书》,提请保全冻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监保字第1号

提请人安阳市龙安区监察局。

法定代表人申豫,局长。

被提请人郭具中,男,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

提请人安阳市龙安区监察局因办案需要,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提请保全书》,提请保全冻结被提请人郭具中在工商银行储蓄存款358873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请人安阳市龙安区监察局提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对被提请人郭具中储蓄存款应予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提请人郭具中银行储蓄存款35887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