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双剑小汽车维修中心。 负责人韩相海,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张志勇,男,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勇有挂靠在安阳市盛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勇所有的挂靠在安阳市盛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EFAxxx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