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龙执字第339-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安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被执行人孙庆伟,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龙东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某号、豫某号、豫某号小型汽车三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庆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某号、豫某号、豫某号三辆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清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