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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建安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庆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龙执字第339-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安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被执行人孙庆伟,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龙东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龙执字第339-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安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被执行人孙庆伟,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龙东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某号、豫某号、豫某号小型汽车三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庆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某号、豫某号、豫某号三辆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清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