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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卞敬冉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卞敬冉,女,汉族,1989年7月11日生。 被执行人杨栋栋,男,汉族,1989年5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黄国宏,男,汉族,19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卞敬冉,女,汉族,1989年7月11日生。

被执行人杨栋栋,男,汉族,1989年5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黄国宏,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生。

被执行人刘金丽,女,汉族,1971年4月19日生。

被执行人韩镇,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生。

被执行人徐建峰,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生。

被执行人崔现伟,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1728号公证书,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4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