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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金丽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卞敬冉,女,汉族,1989年7月11日生。 被执行人杨栋栋,男,汉族,1989年5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黄国宏,男,汉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卞敬冉,女,汉族,1989年7月11日生。

被执行人杨栋栋,男,汉族,1989年5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黄国宏,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生。

被执行人刘金丽,女,汉族,1971年4月19日生。

被执行人韩镇,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生。

被执行人徐建峰,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生。

被执行人崔现伟,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正经字第1728号公证书,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