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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冬秀、张金星、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庄村东岭铁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9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张冬秀,女,汉族,1965年4月1日生。 被执行人张金星,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生。 被执行人安阳县许家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9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张冬秀,女,汉族,1965年4月1日生。

被执行人张金星,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生。

被执行人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庄村东岭铁矿。

负责人张金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10)安文证经字第57号公证书,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5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