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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红宾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3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索文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赵红宾,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美松,女,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青松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3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索文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赵红宾,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美松,女,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青松,女,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艳飞,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334号公证书,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红宾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HBxxx北斗星牌微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赵红宾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HBxxx北斗星牌微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震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