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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吴国亮等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9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索文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吴国亮,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桂东,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9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索文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吴国亮,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桂东,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国堂,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290-1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国亮在银行存款3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吴国亮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国亮在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