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9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索文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吴国亮,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桂东,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国堂,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290-1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国亮在银行存款3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吴国亮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国亮在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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