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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桂凤、赵书堂、廉翠云等申请执行张红伟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4号 申请执行人周桂凤,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1999年1月17日生,汉族,系周桂凤之女。 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男,2000年3月3日生,汉族,系周桂凤之子。 申请执行人赵某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4号

申请执行人周桂凤,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1999年1月17日生,汉族,系周桂凤之女。

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男,2000年3月3日生,汉族,系周桂凤之子。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法定代理人周桂凤,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系赵某甲、赵某乙之母。

申请执行人赵书堂,男,1950年3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廉翠云,女,1953年7月8日生,汉族,系赵书堂之妻。

被执行人张红伟,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执字第20-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拍卖被执行人张红伟所有的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经两次拍卖,2014年10月31日袁子深以75888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威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袁子深所有。

买受人袁子深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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