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周桂凤,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1999年1月17日生,汉族,系周桂凤之女。 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男,2000年3月3日生,汉族,系周桂凤之子。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法定代理人周桂凤,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系赵某甲、赵某乙之母。 申请执行人赵书堂,男,1950年3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廉翠云,女,1953年7月8日生,汉族,系赵书堂之妻。 被执行人张红伟,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 本院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张红伟所有的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