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38号 申请执行人臧海霞,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金锦,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建东,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连地,女,汉族。 协助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志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兵团,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臧海霞、李金锦、李建乐、王连地申请执行张兵团提供人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4年5月12日向协助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送达(2014)龙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龙民一初字第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协助冻结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单位的车辆损失保险金1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12月3日。 另查明,该车辆实际所有人系被执行人张兵团,车辆挂靠在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车辆损失保险金实际应为被执行人张兵团所得。协助执行人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和2014年6月16日分三次擅自向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233830。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依法向协助执行人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发出(2014)龙执字第538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追加擅自支付的协助冻结车辆损失保险金10万元,协助执行人至今未追回该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协助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亿回的100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臧海霞、李金锦、李建东、王连地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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