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8-4号 申请执行人田玉文,男,1945年11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献光,女,1982年3月8日,汉族。 被执行人张恒,男,1980年12月3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晶晶,女,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晶晶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WWxxx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晶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WWxxx捷达牌 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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