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8-2号 申请执行人田玉文,男,1945年11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献光,女,1982年3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恒,男,1980年12月3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晶晶,女,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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