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保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保花、被执行人侯成付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07号 申请执行人张保如,女,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保花,女,1956年10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成付,男,1953年11月30日生,汉族。 第三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永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07号

申请执行人张保如,女,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保花,女,1956年10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成付,男,1953年11月30日生,汉族。

第三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永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董保花、侯成付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保如钢筋款906064.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向第三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现已达成协议,第三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从已冻结其在安阳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款项人民币170万元中扣划60万元,履行被执行人应还欠款。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张保如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出具(2013)龙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3)龙民一初字第2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董保花、侯成付在安阳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款项人民币17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董保花、侯成付在安阳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款项人民币170万元的冻结。

二、提取第三人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在安阳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款项人民币3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