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86号 申请执行人崔世峰,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据以执行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地有土地25333.31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在安阳市内黄县某工业园区某大道与某路交叉口东南角所有的土地25333.31平方米。 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震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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