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6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 负责人王琳,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何希民,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洪勤,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证经字第5311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15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希民、蒋洪勤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洪勤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蒋洪勤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