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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希民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6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 负责人王琳,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何希民,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洪勤,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6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

负责人王琳,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何希民,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洪勤,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证经字第5311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15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希民、蒋洪勤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洪勤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蒋洪勤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