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45号 申请执行人裴广峰,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发贵,男,1962年7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郜玉琴,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金喜,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江方,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雷方,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焦国伟,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裴广峰与被执行人王发贵、郜玉琴、郭金喜、王江方、王雷方、焦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淇滨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发贵、郜玉琴、郭金喜、王江方、王雷方、焦国伟送达了(2014)淇滨法执通字第445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发贵、郜玉琴、郭金喜、王江方、王雷方、焦国伟部分履行。并向申请执行人裴广峰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王发贵、郜玉琴、郭金喜、王江方、王雷方、焦国伟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裴广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发贵、郜玉琴、郭金喜、王江方、王雷方、焦国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滨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裴广峰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发贵、郜玉琴、郭金喜、王江方、王雷方、焦国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聪(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