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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娥、裴东文与王培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46号 申请执行人裴东文,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云娥,女,1952年3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培国,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裴东文、李云娥与被执行人王培国劳务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46号
申请执行人裴东文,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云娥,女,1952年3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培国,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裴东文、李云娥与被执行人王培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裴东文、李云娥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王培国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裴东文、李云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培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裴东文、李云娥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培国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窦立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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