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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志虹,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领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志虹,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等。
申请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328993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