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志虹,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等。 申请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328993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