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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嘉圣与被执行人刘斌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刘嘉圣,男,2004年6月2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肖新英,女,1976年2月5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母亲。 被执行人刘斌,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嘉圣与被执行人刘斌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刘嘉圣,男,2004年6月2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肖新英,女,1976年2月5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母亲。

被执行人刘斌,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嘉圣与被执行人刘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刘斌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1)鹤山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嘉圣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鹤山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晋邦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焕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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