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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闫改只与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闫改只,女,1949年2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68号。 负责人杨子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改只与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闫改只,女,1949年2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68号。

负责人杨子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改只与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4)鹤山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改只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昊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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