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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保兵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79号 申请执行人郭保兵,男,1978年4月19日生。 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任该矿矿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保兵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劳动争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79号

申请执行人郭保兵,男,1978年4月19日生。

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任该矿矿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保兵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须知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鹤劳人仲案字[2013]18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保兵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劳人仲案字[2013]18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晋邦

                               二O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焕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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