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00号 原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玉强,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受贿犯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7月1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玉强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谭玉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玉强不服,以原判认定其受贿犯罪不能成立;其私刻国家机关、公司印章情节较轻,不应认定为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震、张枫叶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谭玉强及其辩护人肖道灵、聂丙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延年 审判员 蔡永广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