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三终字第56号 原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原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9月15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三终字第56号
原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原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9月15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8月2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因犯抢夺罪,2003年3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2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新乡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5月14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2007年11月29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8月2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某甲,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13年8月2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同年10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彭某甲,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南省上蔡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7月12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6月13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拘留,2013年9月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朱某甲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彭某甲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2014)原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长红、刘广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长红、刘广建表示认罪服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长红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刘某乙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朱某甲驾驶机动车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彭某甲、刘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甲、刘某甲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定罪量刑无异议。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刘某甲撤回上诉。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宁
审 判 员  董玉红
代理审判员  汪 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家移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