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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凤国诈骗、职务侵占、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23号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风国,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23号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风国,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风国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封刑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风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刑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永广
审判员  李延年
审判员  付学堂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