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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千文利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34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新乡市奇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谢荣华、张光军,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千文利,女,1967年2月7日出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34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新乡市奇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谢荣华、张光军,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千文利,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中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中阳,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千文利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6月12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千文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千文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枫叶、贾宇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千文利及其辩护人武中文、胡中阳,被害单位新乡市奇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谢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海成
审判员  都学敏
审判员  付国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