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李某甲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44号 原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甲,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44号
原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甲,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乙,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连中,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永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卫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李某甲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系堂兄弟关系,2013年7月初,两家因孩子之事发生矛盾,李某甲、李某乙先后将对方家木门损坏,7月14日下午5时许,经派出所和村委会调解,双方表示不再到对方家里闹事。
当日晚7时许,被告人卢某甲(李某甲妻子)、卢某乙(卢某甲弟弟)、李某甲再次到李某乙家实施报复,其中卢某甲撕拽李某丙头发,殴打李某丙,卢某乙、李某甲持木棍、板凳殴打李某乙与赵某某(李某乙姐夫),在卢某乙离开时,手持木棍将李某丙夯翻。经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1、李某乙左面部擦划伤属轻微伤;2、李某丙面部擦伤、左眼上下睑皮下出血均属轻微伤;3、赵某某外伤致右眼上下睑皮下出血、左腋后皮下出血、左背部下段皮下出血、左上臂外侧皮下出血均属轻微伤。
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赵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三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0元。
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卫辉市公安局庞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2、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赵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3、到案证明证实,李某甲案发后到卫辉市公安局庞寨派出所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卢某甲、卢某乙先后被抓获归案。
4、户籍证明证实三名上诉人的身份情况。
5、卫辉市公安局庞寨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该所民警于2013年7月14日16时42分许接到110指派,对李某乙家及李某丁家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均表示不再找事。当天晚上8时许,该所民警再次接到110指派,李某乙家发生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李某丙受伤躺在院胡同口地上,并对院内及屋内情况进行拍照固定,在院内提取木制板凳一个。
6、悔过书、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证实,卢某甲、卢某乙、李某甲赔偿李某丙、李某乙、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李某丙、李某乙、赵某某对卢某甲、卢某乙、李某甲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7、证人焦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3日晚上7点多,从水泥路北边过来好些人,李某甲的老婆领着人。穿灰褂的小低个用拳头朝俺老公脸上夯了几拳头,后面穿黑褂的也用拳头打俺老公。当俺老公退到俺家院里时,穿灰褂的小个和李某甲都拿着棍朝俺姐夫头上和身上夯。穿灰褂的小个拿着板凳朝俺姐夫头上砸了好几下,俺老公就上去拦,又朝俺老公头上砸。
8、证人李某丁、薛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4日下午4点多钟,我正在家,我的侄子李某乙领着六、七个人来到我家,说门被砸的事情。李某乙说:“就这一次,没下一次了。”然后李某乙就对和他一起来的人说:“把门给他砸了。”其他人没有动,李某乙就拿着我家院里的抓勾将我家的大门砸坏了。
9、证人李某戊、李某已证言证实,2013年7月14日下午5点多钟,其到李某甲家后,发现李某甲家门口聚集了十来个人,说李某乙带人刚把他家的门砸了,经过其劝说,李某丁当时说是自己门里的事,不会再闹事了。后李某戊和李某已、李荣喜及所里的民警到李某乙家里,李某乙的姐姐及姐夫、还有好几个年轻人都说不会再找事了。当时从李某乙家里出来,我们几个又到李某甲家,当时又给李某丁家里强调不能再闹事,李某丁的儿媳妇和老婆情绪比较激动,李某丁压着她们并答应不会再闹事,有啥到派出所说。
10、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3年7月14日晚上8点多钟,李某甲的老婆指着我和我弟弟李某乙说:“就是这两个人,打他俩。”李某甲他妈、他媳妇、还有一个穿黑褂的,一个穿灰褂的就上来打我,他们一块儿上来朝我身上用拳头夯,拽我的头发把我拉倒在地上,用脚跺我,用拳头打我。我站起来往家里走又碰见他们,那个穿灰褂的用一根一米来长的棍子朝我头上夯了一下,我就躺在地上。
11、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3年7月14日早上7点钟,我们七个人从四川省自贡市开了两辆车,当日下午4点钟到了俺家,看见俺家西屋的门被砸了,我就想去李某甲家说事。当时朋友说我一个人去不中,他们五个人也就跟着去了。到李某甲家后,我就说李某甲到俺家砸东西闹事的事,李某甲他爸妈说很难听的话,我就急了,拿他家的抓勾将他家东屋的一个木门砸了。当天晚上7点多钟,从水泥路北边过来好些人,李某甲的老婆领着。那个穿灰褂的小低个用拳头朝我脸上夯了几拳头。穿灰褂的小个和李某甲都拿着棍朝俺姐夫头上和身上夯。穿灰褂的小个拿着板凳朝俺姐夫头上砸了好几下,也砸我了。
1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3年7月14日晚上不到8点钟,俺弟弟李某乙去送他从四川来的几个朋友,我还在胡同里,从水泥路北边过来好些人,李某甲的老婆领着。他们先打李某乙和俺老婆,那个穿灰褂的小低个和穿黑褂的用棍子朝我头上、身上夯好几下。穿灰褂的小个用板凳朝我右眼上夯了一下。
13、被告人卢某甲供述,因为李某乙他姐李某丙前几天打俺儿子,俺丈夫李某甲去她家说事,李某丙不承认打俺儿,李某甲急了将她家的门砸了。2013年7月14日下午5点钟,俺两口从外面回来,听俺公公李某丁讲,李某乙领人将俺家院内厨房的门砸坏,还打了俺公公,我气不过,想教训李某乙家的人。当天晚上7点多钟,我领着俺弟弟卢某乙和俺爱人李某甲三个人到李某乙家胡同口,李某丙正好在那儿,俺几个人就上去打李某丙,把李某丙打倒在地后,我就回家了。
1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3年07月14日下午5点来钟,我和老婆卢某甲出车回来,听说李某乙把俺家的门砸了,还把俺爸打了一顿,我很生气。当天晚上7点多钟,我想找小坤教训他一顿,就去找他们打架了。
15、被告人卢某乙供述,2013年7月14日下午5点钟,俺姐卢某甲的公公家被砸了,俺姐给我打手机让我去她家。当天晚上7点多,俺姐卢某甲和俺姐夫李某甲和我,到小坤家打架了。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卫辉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卢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卢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诉人卢某甲、卢某乙、李某甲上诉称,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且其行为未导致轻伤以上的后果,故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情节非常轻微,不应再对其追究责任。
三名上诉人的辩护人辩称,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一审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上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在该案中也存在过错,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本案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卢某甲、卢某乙、李某甲因家庭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在经有关部门调解后,为泄私愤,分别持木棍、板凳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上诉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事实,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予以考虑,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甲、卢某乙、李某甲因家庭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在经有关部门调解后,为泄私愤,分别持木棍、板凳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俊喜
审 判 员  王 丽
代理审判员  付国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泽华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被告人千文利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