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45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磊,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2年8月1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抓获,并于8月12日至18日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12年8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5日转逮捕,因患严重疾病,2013年11月21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磊以其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李延年 代理审判员 付国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