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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素芬因与被上诉人白景府、王秀兰、白云飞、白云翔、王素娟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素芬,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景府,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秀兰,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素芬,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景府,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秀兰,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云飞,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云翔,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白景府,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素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景府,男,汉族。
上诉人郭素芬因与被上诉人白景府、王秀兰、白云飞、白云翔、王素娟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郭素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马成林
审判员  张立东
审判员  许 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谭俊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