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吉云霞诉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吉云霞,女,汉族, 被上诉人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吉云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吉云霞,女,汉族,
被上诉人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吉云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吉云霞要求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因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卫辉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23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吉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吉云霞。
吉云霞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法院在立案阶段故意拖延,拒不立案也不出具立案通知书,明显违法。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吉云霞持借款合同符合立案条件,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存在非法集资,应按照程序正常进行审理。
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4年7月2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但是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吉云霞该笔借款与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相同。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卫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大鹏
审 判 员  刘 佳
代理审判员  宋 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永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