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升,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园芳,女,汉族, 上诉人张文升与被上诉人万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条的借款人为张文升、出借人为李攀,由于李攀在2014年4月2日死亡,其所享有的债权应当由其继承人共同主张,李攀的妻子万园芳就该债权提起诉讼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通知李攀的其他继承人即李攀的父母、子女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未通知即对本案所涉债权作出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张文升。 审 判 长 张妍丽 审 判 员 刘 佳 代理审判员 宋 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