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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奎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振峰、赵小关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申字第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奎,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申字第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奎,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振峰,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小关,男。
再审申请人张家奎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振峰、赵小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家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案由是劳动争议,不是人身损害赔偿,作为再审申请人针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无从举证、质证。(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争点是城建公司与杜振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认定再审申请人与杜振峰有雇佣关系并承担民事责任错误。(三)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没有要求确认谁承担责任,而法院直接认定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导致关联案件可直接根据本案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四)一审法院擅自依职权追加再审申请人为被告,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一审法院释明杜振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主张并无不当,本案判决主文中并未作出张家奎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表述,张家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张家奎提出一审审法院擅自依职权追加再审申请人为被告属程序违法的理由,不属法定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张家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铁红
审判员  林海英
审判员  李景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梦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