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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佩长诉新乡市红旗助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佩长,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红旗助剂有限公司, 上诉人姚佩长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助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佩长,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红旗助剂有限公司,
上诉人姚佩长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助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姚佩长因与红旗助剂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08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红旗助剂公司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再就业合法手续,支付1985年至今的生活费和2000年10月12日至2005年10月的工资。原审法院作出(2008)卫滨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姚佩长与红旗助剂公司自2000年10月9日至2008年4月2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红旗助剂公司为姚佩长缴纳2000年10月12日至2008年4月20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驳回姚佩长的其他诉讼请求。姚佩长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姚佩长上诉。红旗助剂公司业已根据该生效判决为姚佩长缴纳保险共计22359.70元。姚佩长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029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姚佩长的再审申请。姚佩长因档案丢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红旗助剂公司赔偿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作出(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姚佩长于1996年8月15日得知档案丢失,直到2010年1月9日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且经查明不存在法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正当理由,其要求红旗助剂公司赔偿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的诉求超过仲裁时效,依法驳回姚佩长诉讼请求。姚佩长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中民一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姚佩长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86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姚佩长的再审申请。
原审法院认为:姚佩长2014年4月4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红旗助剂公司将其档案转入社保部门,否则应当安排工作岗位及发放失业金,以及要求红旗助剂公司为其办理1985年12月17日至2000年10月12日和2008年4月20日至2014年4月之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2008)卫滨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对其劳动关系期限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已经做出裁判且执行完毕。原审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一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档案丢失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已经做出裁判。姚佩长无新证据而再行起诉的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姚佩长起诉。
上诉人姚佩长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上诉人有新证据,足以使原判决补充有关事项,本案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被上诉人应给上诉人办理从85年至今的“三保险”手续。二、被上诉人至今没有开除上诉人的合法手续,也没有上诉人辞职的文书,所以被上诉人应给上诉人安排或提供工作岗位。故应撤销原裁定,指定审理。
被上诉人红旗助剂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已经人民法院审理,所作判决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没有新证据也没有进行再审,直接再提起以前的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立案前,姚佩长已以红旗助剂公司为被告就其社会保险及档案相关问题向原审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且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的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对此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据此驳回姚佩长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智勇
审判员  刘强平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林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