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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与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 法定代表人:林德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莹,住河南省卫辉市。 上诉人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
法定代表人:林德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莹,住河南省卫辉市。
上诉人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按原告的起诉书,其诉讼请求已经超出原审法院受理范围,本案应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召开的听证会上,被上诉人张莹确认其诉讼请求共计4441600元,其中:本金400万元;月利率按2.4%计算,至起诉时利息为441600元;违约金不再要求。因此,本案诉讼标的并未超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上诉人称本案标的超过500万元应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原审法院召开听证会以公开的方式要求当事人确认其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薛占良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玉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