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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成、赵新岭与新乡市远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成,男。 委托代理人祁艳玲,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岭,男。 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成,男。
委托代理人祁艳玲,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岭,男。
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远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道清路和平路交叉口县棉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苏艳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岳彦,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启成、赵新岭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远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启成、赵新岭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中伟
审 判 员 路长平
代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叶 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