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滑县骨科医院,住所地安阳市滑县。 法定代表人:明新仕,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整穗,住封丘县。 原审被告河南省封丘县骨科医院,住所地封丘县。 法定代表人:何明华,院长。 上诉人河南省滑县骨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郭整穗、原审被告河南省封丘县骨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15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滑县,应由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河南省封丘县骨科医院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河南省封丘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滑县骨科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薛占良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玉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