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云宾,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申全海,男。 委托代理人张凯新,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云宾与上诉人申全海因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赵云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申全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3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路长平 审 判 员 郭中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叶 青 |